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路27号。
负责人:曾斌。
被执行人:胡胜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北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胜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桂05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6184.41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桂0502执2121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胜彬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胜彬名下前述登载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的意见,其不同意以物抵债。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其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对终本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沈海浪
审 判 员 钟新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大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