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

委托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鹿角巷奶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91597C。

经营者:肖亮。

被执行人:肖亮,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鹿角巷奶茶饮品店、肖亮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367元(追缴)。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鹿角巷奶茶饮品店、肖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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