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项流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2017年12月6日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止日期2032年8月5日。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得五个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项流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