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波,该局局长。 被告:徐和风,女,1958年7月*号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陈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陈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被告徐和风、陈永华、陈永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