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2004年2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10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因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礼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公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李祥犯诈骗罪,被告人梁礼富、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李祥、梁礼富、梁某及被害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关李祥以要购买铝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铝门25扇,后将骗取的门卖给被告人梁礼富、梁某。经鉴定,吴某被骗取的门价值14000元。

二、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关李祥以要购买铝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铝门40扇,后将骗取的门卖给被告人梁礼富。经鉴定,杨某被骗取的门价值19200元。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梁礼富、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关李祥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梁礼富、梁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礼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关李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骗取铝门后,就联系梁礼富称有废旧物卖,第一次梁某在场,他负责装车,第二次他不在场;2、两次都是梁礼富给的钱,第一次给了两千多元,第二次给了三千多元;3、骗到的钱已经被我花掉了,我没有赌博、吸毒行为;4、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礼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两次都是关李祥主动联系我的,我不知道铝门是骗回来的,当时只是觉得回收的价格很便宜,不是很正常;2、两次都是我给的钱,给了关李祥四千多元;3、梁某是我的父亲,第一次收购铝门时,梁某只是路过,我叫他帮忙拉门离开;4、我主动到石仔岭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5、我认罪,有悔罪表现,已退还全部铝门。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只参与了第一次,是我儿子梁礼富打电话叫我去拉货,我不知道铝门是诈骗来的,当时想着便宜有利润空间就收了;2、出于为了保护儿子,我谎称铝门都是我收购的,后来我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3、所有铝门没有受损,均已退还失主;4、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关李祥以要购买铝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铝门25扇,后将骗取的门卖给被告人梁礼富、梁某。经鉴定,吴某被骗取的铝门价值人民币14000元。

二、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关李祥以要购买铝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铝门40扇,后将骗取的铝门卖给被告人梁礼富。经鉴定,杨某被骗取的铝门价值人民币192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礼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主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礼富、梁某已将其收购的25扇铝门退还被害人吴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被告人梁礼富已将其收购的40扇铝门退还被害人杨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吴某报警称被告人关李祥以购买铝门为由,骗取其25部铝门。2018年8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杨某报警称被告人关李祥以购买铝门为由,骗取其40部铝门。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6日对被告人关李祥立案侦查。高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梁某、梁礼富以每斤3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从被告人关李祥处购买65部全新铝门,并藏于其位于高州市的家中。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被告人梁礼富、梁某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1日,民警在高州市石仔岭亚水回收站将被告人梁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关李祥在广东省高州市中国建设银行高州支行光明分理处被抓获。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礼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3、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关李祥2004年至2007年多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梁礼富2018年7月12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梁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关李祥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83××××××××;被告人梁礼富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94××××××××;被告人梁某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221957××××××××。均符合刑事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5、杨某提供的相关发票和送货单:证实被告人关李祥骗取了被害人杨某40部铝门。

6、吴某提供送货单25部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关李祥骗取了被害人吴某25部铝门。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811黄砂铝门20部、820菠萝格铝门20部、铝合金拼装门25部;公安机关发还杨某811黄砂铝门20部、820菠萝格铝门20部,发还吴某25部铝合金拼装门。

8、扣押的铝门照片及粤K×××××货车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梁某指认是在高州市老家房屋收起来的铝门及运输铝门的工具车。杨某指认是其被诈骗的20扇黄砂铝门,在被告人梁某家中领回。吴某指认其被诈骗及领回的25部铝门。

9、谅解书:证实吴某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或免予追究被告人梁某、梁礼富的法律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的证言

2018年8月21日中午12时许,我等顾客时一名男子打电话给我,说他要拉几十部铝制门,叫我等他的电话。当天14时许,那名男子打电话叫我去接他,我按他给的地址来到河西路唐华大酒店路边接到他。那名男子上车后,叫我开车到高州市红荔大桥桥底,他叫我等一等,很快就有人送门过来,到时候直接过车到我车。等了半个小时,一台装满铝制门的常成门业货车开过来,和我一起的男子便叫常成门业的人将门过到我的货车。期间又来了一台的士头(工具车),和我一起的男子和从的士头上下来的人谈了一会。装好门后,和我一起的男子叫我将车开到“深窿斜”(原工业大道),他就上了的士头离开了,随后我也驾车离开了。我按照那名男子的要求将车开到“深窿斜”(原工业大道),在旧水电车队附近的路边停下来,打电话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叫我在那里等,会有人过来装门拉走的。等了十几分钟,一台南骏牌货车开过来,随后下来了两名男子说这些门要装到他车上,他们就开始装门。装一半的时候,请我拉门的那名男子也到了,一起将门过到南骏车,那名男子给了我200元运费,我就开车离开了。那名男子联系我的电话是183××××4013,30多岁,身材较瘦,身高约170CM,其他的我不清楚了。

2、证人卢某的证言

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我驾驶公司的货车拉了40部铝门从金山街道往高州市区走,快到高州市区时,我接到客户杨某的电话,他说他要的40部铝质房门要拉到高州市红荔大桥桥头转车,交货给他的客户。我快到红荔大桥时,又接到杨某的电话,他说他客户说现在太阳很晒,要转去红荔大桥底转车。于是我又驾车到红荔大桥桥底,看见一台9米的货车已经停在红荔大桥桥底,杨某和我公司的搬运也在场,杨某叫我将车停好(两车尾对接),搬运就将我车上的铝门搬到9米货车上。杨某驾驶的士头搭着那名男子离开现场后,装着40部铝门的货车也离开红荔大桥桥底,随后我也驾车回金山的公司了。那辆9米的货车(具体什么颜色我不记得了)有多少人随车我不清楚,至少有两个人,其中一名跟杨某去取钱,另一名驾车离开。我只看见一名男子跟杨某去取钱,但没留意他的具体特征。

3、证人黄某的证言

2018年8月中旬左右,几个客人来到我工作的酒店登记入住,其中一位客人(关李祥)以方便订房为理由提出添加我的微信,我同意了。关李祥看到我朋友圈的内容都是关于各种门类广告,就问过我是不是做门的,我对他说我老公是做门的,我们就闲聊了几句。2018年8月17日,关李祥用微信联系我,说他想买20扇铝合金门,我就发了一些门的样式给他,他选中的那款我老公店铺不够货,我就将关李祥介绍给吴某。当天17时左右,吴某告诉我关李祥没有付钱就把门拉走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2018年8月21日早上8时许,“赖飞”联系我称要40部铝质的房门,我们商量好以550元每部的价格在高州市红荔大桥底交易。商量好后,我就去金山的厂家购买了40部门拉去到高州市红荔大桥底,见到“赖飞”和一辆9米长的货车(忘记车牌了)。我们将铝门搬上9米长的货车后,我让“赖飞”付钱,他说和我一起回高州市市区拿钱。我开车搭“赖飞”回到高州市南湖宾馆附近,“赖飞”说他在那里住要回家拿银行卡,让我在车上等他。我等了十几分钟仍不见他回来,就打电话给他,“赖飞”说就回来,过了十几分钟我又打电话给他,他的电话关机了。我意识到被骗后,立刻到公安机关报警。

“赖飞”从2016年开始就来我店里买门,我们断断续续交易过几次,他自称“赖飞”,在南湖宾馆附近出租屋住,电话是183××××4013,微信号是“wxid-0******x22”。被骗的铝质房门是我今天从高州市金山开发区常成门业购买,有货单、发票我可以提供。我被骗的门是我今天以19200元的价格从金山常成门业购买的。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

2018年8月17日早上9点左右,我的客服黄某说一个客人要比较多门,她没有这么多就介绍给我,我叫她把客人的联系方式给我。我联系那位客人,他说他叫“阿祥”,要25部门,叫我送到高州市东方大道途虎养车对面过车给他,并问我什么时候可以送过去给他,我说下午才能去。8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叫司机从金山把25部门送到高州市东方大道途虎养车对面。过了十多分钟后,我打电话问司机什么情况,他说在等拿钱,又到莉莱江城对面过车了。我就打电话给“阿祥”,但是他没有接电话,我就不停地打给他,他接电话后叫我去茂名大道的久益猪肚鸡店等他,我到后没有等到他,又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来,他叫我等等。我等了大约两个小时,觉得可能被骗了,我就报警了。我被骗的铝合金房门每部门560元,一共是14000元。我知道他叫关李祥。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关李祥的供述和辩解

(1)于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供述

2018年8月20日,我朋友“老二”说需要40部门让我帮忙联系。2018年8月21日早上,我电话联系杨某称需要40部铝门,商量好价格和铝门的规格后,我让杨某将铝门拉到高州市红荔桥底“过车”(即换另一辆车)。当天下午,杨某将铝门拉到红荔桥底,大家动手将铝门搬过我雇请来的货车,我坐上杨某的车称带他去取钱。到达南湖塘南湖宾馆后,我对杨某说我上楼取钱,我上楼后没找到“老二”,就电话告诉“老二”门拿到了,让他付钱,但是“老二”称没钱。我就联系回收废品的梁礼富,商量把这批门买给他,后来我们约定以3元一斤的价格成交,我就让梁礼富开车过来拉走门。过了一会儿,梁礼富和他父亲梁某开着车来到“深窿斜”,我们将门搬到梁礼富的车,并开去过磅称量,梁礼富给了我3800元现金,我就离开了。

我不知道“老二”的真实姓名,他自称是江西的,联系方式因为我换了手机卡忘记了。“老二”要我先把门赊给他,以后再给钱,但是我不同意。

当天我在南湖塘加油站附近要了一个货车司机的电话,和杨某约好后就打电话叫货车司机到约定的地点拉货,在工业大道“深窿斜”过车后,我就给了司机大约200元车费。

之前联系杨某、货车司机使用的电话不记得了,因为之前的手机不见了,也没补回那张卡。当时我和杨某说需要40部“12墙”门,他发了一些相片给我,我选了两种样式,但是我不记得选了什么样式。

梁某家中除了杨某的40部门外,还有25部铝合金门。一个老板让我找门,我朋友给了我金山的一个门厂电话,让我自己联系。8月的一天(我忘记具体日期了),我和金山的门厂联系在高州市维也纳酒店对面“过车”,我雇请了一辆货车在那里装门后离开,并和对方说晚上他给钱。后来那老板不要门了,但门已经拉出厂了,我就让梁礼富到工业大道“深窿斜”那里,同样以3元一斤卖给了他,梁礼富和其父亲梁某一起过来,搬好门后梁礼富给了我3000元。

需要25部门的老板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在羽帆宾馆开房时认识他的,他说需要门,我就添加了他的电话,现在换了手机找不到了。

梁礼富和梁某曾对门的价格低提出疑问,我对他们说是铺里不要的废品,他们就不再追问了。过车的时候,梁礼富和他父亲梁某一起来,把门搬上车后,梁某驾车去过磅,梁某就电话告诉梁礼富多少斤,梁礼富就按照称出的重量算钱给我。

(2)于2018年9月26日第二次供述

我需要钱用,就骗了一些门当废品卖掉赚钱,第一次笔录提及的“老二”、“老板”,都是我虚构的。

(3)于2018年11月1日的供述=

梁礼富收购了两次我诈骗来的铝门,分别是2018年8月18日、2018年8月21日。我第一次将铝门卖给梁礼富的时候,见过他的父亲梁某;第二次我不记得梁某是否在场。两次都是梁礼富支付的钱。我诈骗门得来的钱被我用于开房挥霍了。

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

(1)于2018年9月11日的供述

2018年8月21日下午3时许,我接到一个陌生人电话,他叫我开车过去收一车退货门,并问我铝门的收购价是多少,我跟他说2至3元一斤,具体要看过货才行。我是经营收废旧厂的,经常有人叫我去收废旧,于是我便按照他说的地址,开车到高州市“深窿斜”(原工业大道)。我在路边看见一台装满了门的货车,我跟司机说了我是来装门的,便和我的工人从那辆货车上将铝门往我车上装。装了一会,一名男子过来说是他打电话让我来装门的,我问他这些门还很新怎么拿来卖了,他说这些是退货门。听他这样说,我便知道这些门来路不明,便对他说这些门虽然新了点,但只能算2块多一斤。那名男子觉得价格太低便和我还价,我们最后以3元每斤的价格成交,他就帮忙将门装到我的货车。装好门后,我们来到高州市高茂加油站旁边的地磅称重量,称到的重量是1000多斤,我支付了3000多元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拿钱后就离开了,我把铝门拉回高州市百骏检测站对面的废旧仓库放好了。过了两天,我才让小儿子梁礼富将这些门拉回位于高州市办的老家放好。

当时我问了那名男子这些门的来路,他的回答让我知道这些门来路不明,当时我和他谈成按3元每斤的价格收购,我觉得价格这么便宜有利可图,便答应收购他的这些门。我收来的这些门市场价格应该是500元左右,我用3000多元全部收过来,每部大概80元。当时我知道这些门来路不明的,但贪便宜还是收了,拉回高州市我的老家藏好。

我平时到处收废旧,见过这男子两三次,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是高州市山美人,他用来联系我的电话号码是183××××4013。

(2)于2018年9月14日的供述

公安机关在我位于高州市的老家发现64部铝制门,其中40部是我2018年8月21日以每斤3元的价格收购来的,其他的铝门是“阿关”前几天卖给我的,我不知道有多少部,因为我和“阿关”是过磅的。

2018年8月中旬的某天中午,“阿关”打电话让我去收“压仓货”,他说是厂压仓的铝门比较旧,让我到高州市“深窿斜”接货。我如约来到高州市“深窿斜”,“阿关”说他可以提供公司的证明,我说以每斤3元的价格收购,“阿关”答应了。我们将门搬到我车上,过完磅后我马上付了5000元给“阿关”,然后各自离开了。之前较少的那车门应该是以1000多元成交,较多的那车门是以3000多元成交,都是以每斤3元的价格收购的。我一直问“阿关”要公司证明,但他总是说等一等,一直没有提供给我。“阿关”前后卖了两次铝门给我,我都是先拉回位于石仔岭的回收站放一放,然后再拉回位于高州市金山的老家放好。我还没处理这批门,我是打算过段时间没人追查,再用于我的老家装修或者卖掉。

(3)于2018年11月1日的供述

我儿子梁礼富参与收购关李祥的铝制门。2018年8月18日,我儿子梁礼富跟我说他收购到一批铝门,不够现金叫我过去开车过磅,他去取钱支付货款。我开摩托车到高州市过磅,我告诉梁礼富给3000元,他就将钱给了关李祥。2018年8月21日,我儿子梁礼富以同样的方式收购了关李祥的一批门,事后我儿子梁礼富才跟我说,我对他说不要再收购,但他已经收到,我也没办法了。

因为梁礼富收购了两次来历不明的铝门,事后我儿子梁礼富和我说过,我被抓获不想连累我儿子,就撒谎说是我自己收购的。

3、被告人梁礼富的供述和辩解

2018年8月初,我在高州市区吃宵夜认识关李祥,当时关李祥知道我在石仔岭收废旧,我们就互相交换电话。2018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关李祥打电话叫我去高州市石仔岭“深窿斜”收废旧,我便驾驶车牌号为粵KN*****的江淮牌货车,带着一名工人到“深窿斜”,不久关李祥也到了。关李祥叫我收一车铝制门,我看到铝制门比较新,怕这些东西来路不明,但关李祥说是厂家清仓的压仓货,可以提供清仓处理书,我便不理了。我给他开了3元一斤的价格,他说3元一斤太便宜了,我知道这些门来路不明,就坚持以3元每斤收购,后关李祥同意了。我、关李祥、我的工人就将25扇铝门装到我的车上,但我身上的钱不够,我父亲梁某也来到“深窿斜”,我就叫我父亲梁某开货车过磅,我驾驶他的摩托车回百骏检测站对面的废旧回收站取钱。我取好钱又回到高茂加油站旁的地磅处,我父亲梁某叫我给3000元关李祥,关李祥拿了钱就离开了。我就和我父亲梁某开车将这25扇铝制门拉回高州市的老家藏起来了。

2018年8月21日,我同样以每斤3元的价格收购了关李祥拉过来的40扇铝制门。2018年8月21日上午,关李祥打电话跟我说又有一批铝制门要卖给我,叫我去南湖塘找一台货车给他拉过来。随后我就到南湖塘路口要了一个货车司机的电话号码给关李祥。当天下午15时许,关李祥打电话叫我去“深窿斜”附近收40扇铝制门,我就驾车和一名工人来到“深窿斜”,看见一辆装满门的货车,我跟车上的司机说了几句就装门上我车。装了一会,关李祥就来了,我们将门装到我的货车上一起去高茂加油站过磅,然后我将4000多元现金给了关李祥。我问关李祥要他说过的厂家处理书,关李祥说在车上,但关李祥没给我就离开了,我也没理他。我直接驾车将这40扇铝制门拉回高州市的老家藏了起来。

我从关李祥手中收来的铝制门是有纸皮包装的,有的外包装有点脏,第一次是25扇门,第二次是40扇门,一共是收购了65扇铝制门。

收购铝门的工人是贵州人,叫陈礼国,他一直是在我回收站做搬运,没有参与收货。第一次收关李祥的铝门,我就向他要厂家处理书,但还是贪便宜以3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了。第二次收购的时候父亲梁某不在场,他知道后叫我不要收,但我还是贪便宜以每斤3元的价格收购了关李祥的铝制门。

我位于高州市的老家还没有装门,我打算将收回来的铝门一部分用于我家的装修,另一部分先藏起来,等风声过了再卖掉换钱。我以3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关李祥诈骗得来的铝制门共65扇,分两次拉回位于高州市的老家藏起来,现已被公安机关搜查出来全部归还给被害人了。

(五)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1、高价认字[2018]第(A3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杨某被诈骗的40部门价值共人民币19200元。

2、高价认字[2018]第(A4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吴某被诈骗的25部门价值共人民币14000元。

3、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检查笔录:证实搜查高州市被告人梁某家中,搜查出铝质门65部。

2、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高州市红荔大桥桥底,经过对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线索。吴某被诈骗案现场位于高州市维也纳对面,经过对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线索。

3、辨认笔录:证实丁某辨认出2018年8月21日联系其到高州市红荔大桥底拉走40部铝质门的被告人关李祥。杨某辨认出2018年8月21日打电话让其到高州市石仔岭冼太大桥桥底以交易40部铝质门为由对其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关李祥。被告人关李祥辨认出被告人梁礼富。被告人梁某辨认出被告人关李祥。梁礼富辨认出7号嫌疑人(关李祥)是被告人关李祥,被告人梁礼富是从其手中收购铝合金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李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李祥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关李祥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320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数额较大”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关李祥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李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关李祥提出“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梁礼富、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关李祥诈骗得来的铝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礼富、梁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礼富负责与被告人关李祥联系,协商交易价格,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某参与了第一次交易,并且只是协助被告人梁礼富将收取的铝门拉回去,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礼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梁礼富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和被告人梁礼富提出“我主动到石仔岭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礼富、梁某主动退还其收购的65扇铝门,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礼富参与收购65扇铝门的价值为人民币33200元,被告人梁某参与收购25扇铝门的价值为人民币14000元,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梁礼富、梁某提出“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关李祥、梁礼富、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李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梁礼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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