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被告:赫某2。
审理经过 原告赫某1诉被告赫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赫某1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赫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赫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海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