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北一胡同。 委托诉送代理人:陈守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广庆小区。 被告:王振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八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卓,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玉与被告王振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玉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玉以与被告王振芳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金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