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北一胡同。 委托诉送代理人:陈守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广庆小区。 被告:王振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八面通林业局绿海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卓,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玉与被告王振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玉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玉以与被告王振芳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金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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