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德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关友,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德寿与被告陈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关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在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德寿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在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陈在华向原告陈德寿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卡取款后向被告汇款20万元。截止2019年1月被告偿还了16000元,剩余184000元未偿还。2019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欠条今借到陈德寿184000元,大写拾捌万肆仟元整欠款人:陈在华2016.1.19号。”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取款、存款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在华欠原告陈德寿184000元属实,欠款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在华偿还原告陈德寿借款184000元。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陈在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