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卢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

法定代表人:卢玉军,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存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副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卢雪梅与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位于铝厂十二号路东西宽11.2米的门面房;二、补偿2016—2021年共5年的门面房租赁费贰万伍仟(¥25000)元整;三、从2021年4月起清涧四村村委会每月补偿给原告伍佰($500)元整,直至门面房交付。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31日,被告同原告签订了一份租用土地协议书,将原告全家仅有的4亩责任田租用为本村建设新农村,当时原告之夫刘印立(已故)不同意将原告家仅有的4亩责任田出租,因4亩责任田系全家维持生活的土地,但被告承诺在新农村建的门面房建成后给原告家11.2米门面房,作为原告全家的生活保障。后双方达成土地租用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十二号路东西宽(自己的责任田)的门面房,由村内负责建筑,租金甲乙双方各得租金50%,租房由乙方负责,50%留给村,村内收回建筑款后门面房归乙方,如五年土地未平衡,门面房归于乙方使用并解除租用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自己家的4亩责任田交于被告建设新农村,但现在已超过十年,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承包土地转换为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而作为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拥有者并非原告一人,原告独自一人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雪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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