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燕,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宁,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中居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路农贸大市场综合楼D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XPQTU6Y。
法定代表人:姜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才,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第三人:张维现,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燕与被告连云港中居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维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春燕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春燕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居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维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刘春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