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北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FMPU5B。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彬与被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彬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本案已与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