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杨雪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雪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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