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立敏,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执行人:孙进和,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立敏与被执行人孙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因被执行人孙进和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于2021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进和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孙进和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三、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冻结了孙进和在临猗县韵锦牡丹种植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名下位于临江市站前村二社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无优先处置权,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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