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枢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柳花,女,****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柳州市海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22栋。 法定代表人:吕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覃枢胜、张柳花与柳州市海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海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以及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覃 艳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