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志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甘登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骆志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7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800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骆志敏在东莞银行62×××2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14日,当日冻结金额为0.12元。如需续冻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