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怀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香诉被告李怀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香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怀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春香撤回对被告李怀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春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