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照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徐长超,男,成年,汉族,工作地址:河南省台前县后方乡政府工作。
审理经过
原告梁照法与被告徐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照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长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照法诉称,2020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书写借条1份,后支付原告1000元,经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庭审时变更为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长超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梁照法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借条今借到梁照法现金柒仟元整。借款人:徐长超2020.12.9号”。截止到开庭时,被告徐长超共向原告梁照法偿还借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借款7000元,现在尚欠5000元,有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书写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长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被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长超偿还原告梁照法借款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长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