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照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徐长超,男,成年,汉族,工作地址:河南省台前县后方乡政府工作。

审理经过

原告梁照法与被告徐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照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长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照法诉称,2020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书写借条1份,后支付原告1000元,经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庭审时变更为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长超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梁照法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借条今借到梁照法现金柒仟元整。借款人:徐长超2020.12.9号”。截止到开庭时,被告徐长超共向原告梁照法偿还借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借款7000元,现在尚欠5000元,有被告徐长超向原告梁照法书写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长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被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长超偿还原告梁照法借款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长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