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付海军;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宏印;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阿尔山市分局依照(2020)内2202行审1号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后,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尚有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