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万君,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冯伟,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庞军义,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万君与被告冯伟、庞军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同年8月16日,原告李万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万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李万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奎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