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万君,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冯伟,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庞军义,男,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万君与被告冯伟、庞军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同年8月16日,原告李万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万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李万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奎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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