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梁功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述平与被执行人梁功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功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述平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功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戴述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2月3日、3月22日、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功勇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功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5月24日将梁功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戴述平,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黄程程表示不能提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9983.4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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