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隋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罚金刑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黑03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追缴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非法采煤款8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决定对追缴违法所得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7日五次线上查询,共发现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17元,以上存款均已冻结并划拨至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于2021年01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尚在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57号执行案件中对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未上缴的违法所得,应由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郭继忠、隋晓明、万可新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在对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孙桂萍 审判员 赵 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