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屈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秭归县屈原镇龙马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011137029F。 法定代表人:姜华,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黎明与被告秭归县屈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以与第三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1年9月1日前还清债务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黎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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