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乔徐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祥与被执行人乔徐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民终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乔徐本支付申请人李玉祥借款利息人民币70000.00元,2、由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借款利息人民币21181.04元,剩余借款利息人民币48818.96元,执行费人民币950.00元尚未执结。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乔徐本名下有车牌号为云P×××××奇瑞牌车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该车价值太低为由明确表示不需要查封处置),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乔徐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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