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剑飞,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歌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夏园新圩路8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钟自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歌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43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煜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43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剑飞、被告法定代表人钟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43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作品名称:各案作品名称见表格:

歌名

 案号

桃花开满三月天

11161

亲亲爸妈

11162

带你去草原

11163

五千年

11164

幸福向圆

11165

咱们工人有力量

11166

心的希望

11167

月亮传奇

11168

大漠天籁

11169

放弃我是你一生的错

11170

爱的赌注 

11172

明月思 

11173

想妹妹

11174

别跟我提钱

11175

草原之声

11176

一曲胡笳

11177

草原的秋天

11178

问草原

11179

只差一点点

11180

难过不是很多

11181

你把我的幸福给了谁 

11182

俺爸

11183

尽头

11184

我用全部的爱感谢你

11185

别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11186

你说你爱我

11187

既然有人比我更爱你

11188

忘情森林

11189

不是韩文歌

11190

大不了就分手

11191

二哥

11192

打开天窗说亮话

11193

做个好人

11194

大宝大宝

11195

梨花情

11196

马背上失落歌

11197

理想主义

11198

你给的温柔已不再有

11199

流浪的牧马人

11200

你是上天的眷顾

11201

高原花

11202

为你干杯

11203

wake up

11204

二、原告主张的权利种类:复制权、放映权。

三、作品著作权权属情况:原告提交了石焱音乐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外包装印有“出品人:刘钦隆制片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字样以及ISBN号码等信息。原告提交了原创经典MTV,外包装印有“出品人:刘钦隆制片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字样以及ISBN号码等信息。

四、作品知名度:原告所主张的本43案音乐作品均有较高知名度。

五、被告侵权事实: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公证书载明: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常春于2019年7月15日向该处提出申请,称律所受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为其维护著作权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收集、固定证据。现发现广东省部分KTV、酒店、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未经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了属于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申请人为固定证据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8月8日,公证员杨某与公证员助理李航同权利人指派参与本次证据保全的梁志升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夏园村新圩路8号(老伙计后面)的门口标识有“歌潮量贩式KTV”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歌潮555”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在公证员杨某及公证员助理李航的监督下,梁志升使用该房间设置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了44首音乐作品,包含本43案所涉作品。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检查清洁的摄像设备对44首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对经营场所建筑的门头及房间号进行了拍照。消费结束后,得到该经营场所提供的一张“星POS签购单”。上述文件所拍照片的打印机共计一页作为附件粘贴在本公证书之后,上述文件的原件保存在申请人处,照片打印件作为附件粘贴公证书后。保全证据工作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摄像设备内所存储的本次保全证据所摄录视频文件导出。视频文件导入公证处提供的空白U盘内,装入证物袋密封,加贴封条后随同公证书一并交给申请人。

庭审中,被告表示确认录像地点是其经营场所。

六、比对意见:经播放比对,取证光盘未对全部被侵权音乐作品进行完整录制。本43案所涉音乐作品录制部分与原告提供的权利光盘中相应音乐作品的画面、词曲相对应部分基本一致。

七、经济损失:原告酌情主张。

八、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750元,取证消费102元,前述费用为44案共同支出的费用,其中(2021)粤0112民初11171号案原告已撤诉。前述费用除取证消费外,其他费用没有举证。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作品侵权行为,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2000元(包括合理费用支出);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被告答辩意见:之前我们都有向音集协交版权费,我们没有侵权。从开业至今一直有向音集协缴费,但没有带缴费的证据到庭。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石焱音乐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原创经典MTV的出版实物证明原告为本43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为本43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43案所涉公证取证的过程由公证人员全某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该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内容予以认定。经比对,公证保全光盘中的涉案43首音乐作品录制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画面、词曲基本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有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版权费,但并没有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受众范围、受欢迎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场所位置、经营时间、主观过错,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100元,共计4300元。原告诉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案号

一、被告广州歌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本43案所涉音乐作品(如下);

二、被告广州歌潮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下);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1161

桃花开满三月天

100元

同上

11162

亲亲爸妈

同上

同上

11163

带你去草原

同上

同上

11164

五千年

同上

同上

11165

幸福向圆

同上

同上

11166

咱们工人有力量

同上

同上

11167

心的希望

同上

同上

11168

月亮传奇

同上

同上

11169

大漠天籁

同上

同上

11170

放弃我是你一生的错

同上

同上

11172

爱的赌注 

同上

同上

11173

明月思 

同上

同上

11174

想妹妹

同上

同上

11175

别跟我提钱

同上

同上

11176

草原之声

同上

同上

11177

一曲胡笳

同上

同上

11178

草原的秋天

同上

同上

11179

问草原

同上

同上

11180

只差一点点

同上

同上

11181

难过不是很多

同上

同上

11182

你把我的幸福给了谁 

同上

同上

11183

俺爸

同上

同上

11184

尽头

同上

同上

11185

我用全部的爱感谢你

同上

同上

11186

别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同上

同上

11187

你说你爱我

同上

同上

11188

既然有人比我更爱你

同上

同上

11189

忘情森林

同上

同上

11190

不是韩文歌

同上

同上

11191

大不了就分手

同上

同上

11192

二哥

同上

同上

11193

打开天窗说亮话

同上

同上

11194

做个好人

同上

同上

11195

大宝大宝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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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6

梨花情

同上

同上

11197

马背上失落歌

同上

同上

11198

理想主义

同上

同上

11199

你给的温柔已不再有

同上

同上

11200

流浪的牧马人

同上

同上

11201

你是上天的眷顾

同上

同上

11202

高原花

同上

同上

11203

为你干杯

同上

同上

11204

wake up

同上

同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43案共计1075元,由被告广州歌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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