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卢乃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男,该公司员工,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该公司员工,住樟树市。
被告:陈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告: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告:刘锦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龙、何英、刘锦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30元,合计607元,由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