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敏,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六枝特区六十五处*栋*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汝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六十五处*栋*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执行人:贺幺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岩脚镇老卜底村七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执行人:吴代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6709212111,其它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新敏、刘汝相与被执行人贺幺三、吴代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黔02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案件标的为17.4万元,执行费0.251万元,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从被执行人吴代奎处强制扣划到0.4万元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6月17日支付2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贺幺三每半年支付1.2万元并打至我院账户,由我院转至申请人张新敏银行卡上,同时贺幺三女儿吴语涵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张新敏交给贺幺三带走自行抚养,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后面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审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3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陈太刚 审判员 王 永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钟 楠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