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中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中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中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夏中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