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任盼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程飞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盼飞与被告程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程飞强归还借款21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驰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盼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飞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2020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20年8月2日归还。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共归还原告34000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1年3月20日,被告归还借款1000元。现被告尚有21000元借款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程飞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盼飞借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飞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任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