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华府天地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4963807Q。 法定代表人:兰胜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宇,男,1984年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强,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帮物业公司)与被告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帮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正帮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共计1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青县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14年9月1日,被告入住青县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相关费用未缴纳。被告在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物业费每年1580元,7个月零23天,拖欠各项费用共计102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追索。
被告辩称
被告赵宇辩称原告没有提供物业服务不应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收取物业费,而不是在未催收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诉讼途径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提供与小区相关的资料给业委会,变换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无权收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沧州正帮物业公司与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2月8日,皇室国际业主委员会给原告出具的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第四条规定服务收费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为止。该合同及通知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定为皇室国际博览城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费。被告赵宇居住,原告向被告主张收取物业费按照0.7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提供物业服务,赵宇的房屋面积与原告所称不符,并且以起诉的方式催要物业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被告以此作为不予交纳物业费的理由证据不足,对于被告所称,本院不予采信。后经本院核实,被告赵宇涉诉房屋面积与原告提供证据面积相符,被告赵宇应向原告沧州正帮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0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宇给付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2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万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