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继文,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余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秋香与被告郑文娟、余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秋香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秋香的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秋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计1638.5元,由原告胡秋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李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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