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斯宾森戴尔。
被告王俊舒,女,1986年11年14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婷与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婷撤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于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