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孙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君,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商务大楼17层。 负责人:傅卫平,总经理。 第三人:邓容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汤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邓容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平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