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618B号。
法定代表人:温磊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莲与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文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场地占用费880元退还收取的蓝牙押金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向被告缴纳场地占用费880元和蓝牙押金100元。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被告擅自撤离小区,单方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返还原告场地占用费880元和蓝牙押金100元。对此,原告有被告擅自撤离小区的凭证,以及被告没提供服务以及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为原告所居住的红桥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7日,世春里业主大会与被告签订了《世春里车辆管理协议》,由被告负责收取世春里小区内车辆停车占地费,每个车位为每月80元,缴纳全年的费用优惠一个月。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场地占用服务协议》,约定原告的场地使用期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需缴费880元;同日,原告王文莲向被告缴纳了车辆场地占用费880元和蓝牙押金100元。后被告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撤出世春里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已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自其与世春里业主大会签订《世春里车辆管理协议》之日起,获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取得了在世春里小区内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权利。此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车辆场地占用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了相关费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一个月的车辆管理服务便撤出该小区,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向原告返还相应的费用。现半年的场地占用费为440元,被告仅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取得授权并提供服务,故被告应按比例返还原告747.53元;同时,被告应返还原告蓝牙押金1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文莲场地占用费747.53元、蓝牙押金1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文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炜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