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永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人。 被执行人:张永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永强申请执行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飞案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21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飞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辩情况

2020年10月1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张永飞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张永飞未到庭。 2020年11月12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永飞户籍地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年墕村对年墕村主任张彪付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永飞工作生活、经济状况、债权债务、补贴分红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飞多年未在该村居住,在该村无补助分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飞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在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飞有房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张永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我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张永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白永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白永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白永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永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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