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鑫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南门步行街B区沧州世茂国际购物中心三单元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74870287U。
法定代表人:娄亚松,总经理。
被告:刘文举,男,****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鑫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沧州鑫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沧州鑫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