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武权,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蒋亚元,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武权诉被告蒋亚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武权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权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武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杨武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雷琴 书记员彭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