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俊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布哈提·斯依哈提,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俊祥与布哈提·斯依哈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8民出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23元及(动产4只羊羔及6只大母羊)。已履行:123元。未履行:动产4只羊羔及6只大母羊,申请执行费50元已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布哈提·斯依哈提名下无存款,无其他财产,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上述被执行人在内蒙古放骆驼,无固定职业,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被执行人目前上我院有好几个案件未履行,属于系列案件,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