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赵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成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星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北屯支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孙成以其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XXX)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星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孙成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