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3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对其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屋、证券、股权、收益性保险、理财、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全部债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王楠楠 执行员 回 璇 执行员 姜羽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