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贺青。
被执行人沈丽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丽红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9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编立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6625号,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另编立执行案号(2021)粤0306执454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以本金人民币397268.35元结案,且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9元已另行划付财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390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谢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