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均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祥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均友诉被告张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均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寒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祥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张祥志在“均有干调商行0008427”的货单上向原告马均友手写《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马均友捌万贰仟玖佰元整(82900)元整,借款人:张祥志,2020年元月15号。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关系,一个是送货,一个供货,原告是卖调料的,被告是开饭店的,被告从我这里进货。供货是从2005年开始,供货10多年了,向被告供货非常多,没有给货款的有62900元。被告原先三全路饭店房东涨价过高,然后挪到花园路××××路地铁口那,地铁口那的饭店亏损倒闭了,后来被告于2017年在丰庆路又另开了饭店,被告说资金紧张向原告借了2万元(2017年4月份),现金交付,在陈砦南××街金晨家园北门口交付,被告开车去拿的现金。2020年1月15日,双方对账打了一个总的借条。打了借条之后,被告一分钱都没给,年前承诺过年的时候给,后来也没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祥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均友与被告张祥志经双方对账后,将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62900元,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20000元借款,合并为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上述总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2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祥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均友借款8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张祥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