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7401782154J。

法定代表人:马会平,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矿区新井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787006536R。

法定代表人:许志坤,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与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2019)冀0107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应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缴纳罚款210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10万元。裁定生效后,因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20万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对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查询到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有存款,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以425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其存款,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划拨其存款,并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发放执行案款5180元。

经过对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传统查询及现场调查,查询到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办公楼等财产,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查封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因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政策性关停,需要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暂时不具备处置查封财产的条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亦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的财产。

2021年4月1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终本约谈,其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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