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营业场所:河池市新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72477346K(1-1)。

负责人:江耕平。

被执行人:龙革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马菲菲,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马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

被执行人:马金荣,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

被执行人:周玉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龙革名、马菲菲、马强、马金荣、周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26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8533.35元、利息及罚息8481.18元,合计77014.5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5日,往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顺延另计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元,申请执行费10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向本院声明,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义务完毕。执行费1076元已缴纳。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桂12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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