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即×××店二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博,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3.71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