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4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1014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性收益保险,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有杰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铁强 审判员 刘静波 审判员 陈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