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 被执行人: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及利息,但其仍末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文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末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宏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