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朝阳街中段财政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88074856H。
法定代表人:任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路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72852433K。
法定代表人:刘松。
审理经过
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伟、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