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一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书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再飞,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平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