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系鸡西市鸡冠区将爱婚礼会馆执行董事,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付志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系鸡西市鸡冠区将爱婚礼会馆股东,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城子河区天禧汤泉酒店,所在地城子河区土地局后院聚鑫仓库E号楼。
经营者:王桂香,职务业主。
被告:王桂香,女,汉族,大学文化,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天禧汤泉酒店业主,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王帅,男,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业主,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第三人:芦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个体业主,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彬、付志德诉被告城子河区天禧汤泉酒店、王桂香、王帅第三人芦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马彬、付志德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由251663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马彬、付志德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彬、付志德自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彬、付志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00元(原告已交纳),退还给原告马彬、付志德24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