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豫宁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会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小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苏仁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锋、苏仁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承担。